自由是人最宝贵的财产。在明清两代,一个女人由于各种缘故原由沦为女囚,则不但失落去自由,还会受到各种极不人性刑罚,人格备受侮辱。
古代有一种利用非常广泛的刑罚:杖刑,即常日所说的“打屁股”。明清两代依然保持着杖刑,而且更为变态。变态在哪里呢?如果碰着伏法者是涉嫌犯了通奸等罪过的女囚,则必须“去衣受杖”。也便是说,要脱去衣物裸体伏法。
我不清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但它的危害显而易见。它不但给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楚,还给女囚制造了巨大的精神痛楚。在贞操不雅观念十分浓厚的明朝和清朝,碰着这样的情形,女囚难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当场碰去世,有的回了家后就自尽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间悲剧。
“去衣受杖”仅仅是针对普通老百姓吗?非也。官员犯事,家里的妻子和女儿同样会受到这种人格侮辱。
明朝嘉靖年间,直浙总督胡宗宪忠心为国,抗倭有力。但由于受到严嵩案的牵连,被罢免统统职务,押解进京。期间,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到了清代,让女囚裸体受杖的做法愈演愈烈。乾隆期间,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鞠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
”
清代学者俞樾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
当时某地有一位年轻县令。他为人轻浮浮薄,最喜好评论辩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创造有涉及到男女关系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一定要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
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便是单裤,去衣当然便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一贯坚持这样做。
好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后来,这位县令因犯了贪污罪,被讯断处去世。他的家产被朝廷没收,妻子则流落为娼。许多人都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但是,真正堪称地狱的则是监狱。而在监狱里面受难最深的,则是女囚了。与在监狱里受的折磨比较,在大堂之上的“去衣受杖”还真算不了什么。
明清时期的监狱里面,都是男女混居。女囚进入里面,每每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工具。
话又说回来,监狱里面的阴郁,朝廷又不是不知道。而且实事求是讲,古代对将妇女收进监狱,采纳了较为慎重的态度。
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规定:妇女除犯去世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他犯罪一概交丈夫或支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
对付已经关进监狱的女囚,法律也进行了保护。明清法律都明文规定,淫乱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弱奸者要处绞刑。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规定不免成为一纸空文。
进了监狱的女囚命运到底如何?清朝文人李伯元写了一部小说《活地狱》,里面有较为详细的描述,深刻戳穿了清朝监狱的阴郁残酷,大家可以搜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