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判断一种交易行为属于融资租赁交易性子还是抵押借款关系的性子,不仅应该审查条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还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子、代价及租金的构成等干系成分,有必要对合同等书面证据之外的干系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推翻合同等书面证据之证明力仅属例外。
2.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代价,同时取得租赁物的利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参照中国公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打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色,也是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资功能的表示。
但上述两个特色是浩瀚融资业务的基本特色,当事人以此认定其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实质上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一样平常交易特色来否认细分领域的某一详细交易的法律性子,不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也不能合理解释租赁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事实。
3.当事人在诉讼中撤回部分起诉的,可在讯断中一并予以处理。

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公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22号

若何判断当事人世的交易行为属于融资租赁交易性质照样典质借钱关系的性质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任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法定代表人:李兴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北京德禄状师事务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银金融租赁有限任务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3)。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北京中伦文德(天津)状师事务所状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北京中伦文德(天津)状师事务所状师。

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黄金交易中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赵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芳,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云梨路9,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云梨路。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庞东村落。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静思园,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庞山湖。

法定代表人:张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任务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公司)与被上诉人锦银金融租赁有限任务公司(以下简称锦银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静思园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黄金公司)、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投资公司)、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融资租赁条约轇轕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等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辽民初57号民事讯断(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青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锦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马向前,北京黄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情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中青旅公司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除7.9亿元租金本金之外的判项,改判驳回锦银公司该部分诉讼要求,包括:支付已到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已到期租金本金7.9亿元所产生的违约金,支付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留购价款10000元、状师费2600000元。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锦银公司包袱。
事实和情由:1.涉诉条约名为《融资租赁条约》实为金融借款条约。
因锦银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无权从事金融贷款业务,本案融资租赁交易属于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行为。
公民法院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案涉《融资租赁条约》无效。
根据融资租赁条约的特色,不须要承租人归还融成本金,只需定期支付租金,且每期归还数额大致相等,以此与金融贷款业务相差异。
但案涉《融资租赁条约》不仅约定了年利率为8.93%,而且要在短期内归还锦银公司的本金及利息,完备不符合融资租赁条约的特色和法律规定。
锦银公司出资8亿元(2018年1月5日支付)买入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所有的租赁物再行回租,但所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哀求按年利率8.93%支付利息,并应于2018年3月20日返还本金,其条约特点完备符合金融借贷的法律特色。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公司与锦银公司之间实际上是金融借贷关系。
2.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八关于处理无效条约的规定,锦银公司应该向苏州静思园公司返还租赁物,中青旅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共同向锦银公司返还借款,案涉《融资租赁条约》关于利息、违约金、状师费的约定对中青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锦银公司答辩称:锦银公司与中青旅公司、苏州静思园公司之间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条约的法律特色,案涉《融资租赁条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的环境,应为合法有效。
中青旅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应向锦银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留购价款及状师费,在支付所有用度后,锦银公司才返还租赁物。

北京黄金公司述称,赞许中青旅公司上诉见地。

锦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立即偿还锦银公司违约金7342.44元,案涉《融资租赁条约》项下已到期租金7.9亿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已到期租金7.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2.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立即提前偿还锦银公司案涉《融资租赁条约》项下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并支付自主案之日起至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3.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00元;4.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状师费2600000元;5.北京黄金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以上还款任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6.锦银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灵璧石四块)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的抵押物(房产53套及地皮利用权,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静思园投资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9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庆磊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8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锦银公司对吴江静思园名下坐落于松陵镇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的抵押房产及地皮利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803592200.77元。
庭审中,锦银公司将原主见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变更为主见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在抵押物代价范围内承担连带了债任务。

苏州静思园公司辩称:锦银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案涉《融资租赁条约》违反公正公道原则,也是一份显失落公正的条约,要求驳回锦银公司的诉讼要求。

中青旅公司辩称:赞许苏州静思园公司的答辩见地。

北京黄金公司辩称:第一,赞许苏州静思园公司的答辩见地。
案涉《融资租赁条约》与一样平常的融资租赁条约不一致,缘故原由在于第一期租金过高,留购款过低;第二,针对锦银公司的诉讼要求二中的违约金及租金有异议,打算有误。
依据《融资租赁条约》第33页的附表未到期租金只能打算到第一期和第二期,以是,违约金的基数也相应予以调度,违约金金额也是缺点的;第三,锦银公司与北京黄金公司签订的案涉《担保条约》无效,北京黄金公司是承租人中青旅公司掌握的子公司,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母公司供应包管需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北京黄金公司股东会并无股东会决议;第四,根据《担保条约》第8.2、8.3条,北京黄金公司承担包管任务的条件是锦银公司发出支付关照,北京黄金公司没有收到关照。

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未提交答辩见地。

锦银公司环绕其诉讼要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流和质证。
当事人对锦银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甲方、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乙方、出卖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条约》,个中约定:第3.2条:甲乙双方确认本条约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为8亿元整;第4.1条:鉴于乙方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并从甲方处回租该租赁物,本条约中的租赁物并不实际交付给甲方;第4.2条:甲、乙双方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租赁物为四块灵璧石,编号分别为0102010199161374(存放于园林大门西侧)、0102010199161377(存放于停车场)、0102010199161366(存放于静思园园林)、0102010199161392(存放于静思园园林小姐楼北门)。

同日,锦银公司(出租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承租人甲)、中青旅公司(承租人乙)鉴于:承租人甲赞许向锦银公司转让其享有所有权之资产,再由承租人甲、乙向出租人租回该等资产,出租人赞许上述转让并将该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利用,承租人采取售后回租办法租用上述资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搪塞款项,签订了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售后回租-资产-共同承租)。
个中约定:第1.1条:租赁物为四块灵璧石;第1.2条:承租人甲赞许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甲签订的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条约》内容向出租人转让资产,出租人赞许上述转让,承租人甲对转让资产以下述办法确定资产代价不持任何异议:出租人与承租人甲确认本条约项下资产购买价款,也即融资租赁本金为8亿元;第1.4条: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款项用场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未经出租人书面赞许,承租人不得改变本条约约定的款项用场;第4.1条: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人了债本条约项下所有搪塞租金以及其他搪塞款项后,各方约定租赁物以象征性价格10000元由承租人留购;第10.1条:本条约有效期限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条约第11条项下所有租金和搪塞款项之日止;第10.2条:本条约项下的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确当日;第10.3条:本条约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租赁附表》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为止;第11.5条:本条约项下年租赁利率为8.93%(参照同期中国公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8%)。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公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度时,出租人将于(3)中国公民银行调度贷款基准利率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对本条约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度;第20.2条:承租人的违约任务:(1)若承租人未按本条约约定支付到期搪塞租金及其他搪塞款项,承租人应就过时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任一承租人发生下述任一情形,即为本条约项下的违约环境:(a)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本条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4)若承租人发生上述第20.2条第(3)项项下的违约环境,出租人有权采纳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援办法:(a)哀求承租人按照本条约约定承担违约任务或赔偿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丢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采纳干系方法而产生的诉讼用度、仲裁用度、状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运输费、保管费、财产保全费、实行费等及因清收而发生的统统用度);(b)宣告本条约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哀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搪塞的所有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搪塞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敷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用度、其他搪塞款项、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了债。

该《融资租赁条约》附件一:出售回租资产清单显示:租赁物为四块灵璧石;附件二:《租赁附表》显示:起租日为2018年1月5日,租赁期限为24月,还租期共计8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总额815659747.22元,第1期付款日:2018年3月20日,支付租金金额804684888.89元;第2期付款日:2018年7月20日,支付租金金额1731199.21元;第3期付款日:2018年10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622054.76元;第4期付款日:2019年1月18日,支付租金金额1589807.54元;第5期付款日:2019年4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557560.32元;第6期付款日:2019年7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525313.10元;第7期付款日:2019年10月18日,支付租金金额1493065.87元;第8期付款日:2020年1月3日,支付租金金额1455857.53元。
附件三:《租赁物接管书》显示,苏州静思园公司确认已于2018年1月5日收到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项下的全部资产。

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甲方、债权人)与北京黄金公司(乙方、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保01号《担保条约》约定:第1.1条:被包管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条约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债权;第2.1条: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条约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用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状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主条约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用度)和其他所有承租人搪塞款项。
如遇主条约项下约定的利率变革情形,还应包括因该变革而相应调度后的款项;第3.1条:本包管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任务担保包管,乙方对主条约项下承租人对债权人搪塞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任务;第3.2条:承租人在主条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定期履行或未完备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哀求乙方承担担保任务;第3.3条:无论甲方对主条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包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等包管办法),不论上述其他包管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包管人提出权利主见,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赞许承担主条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包管是否由承租人自己所供应,乙方在本条约项下的担保任务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哀求乙方依照本条约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任务,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第4.1条:乙方对被包管债务的连带任务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条约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担保期间至主条约债务人末了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依主条约之约定甲方宣告债务加速到期的,其加速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第8.1条:发生下列环境之一,甲方有权直接哀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承租人搪塞甲方的全部款项:(1)承租人未按照主条约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和其他搪塞款项;(2)承租人违反主条约责任,甲方决定加速到期终止主条约。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条约》,约定:为担保上述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苏州静思园公司以其所有的分别存放于园林大门西侧、停车场、静思园园林、静思园园林小姐楼北门的编号分别为0102010199161374、0102010199161377、0102010199161366、0102010199161392四块灵璧石向锦银公司供应抵押包管;第3条抵押包管的范围:承租人在主条约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用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关照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实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状师费等)和其他所有承租人搪塞款项。
如遇主条约项下约定的利率变革情形,还应包括因该变革而相应调度后的款项;第8.1条:发生下列环境之一的,乙方应该承担包管任务:(1)承租人未按照主条约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和其他搪塞款项;(2)承租人违反主条约责任,甲方决定加速到期终止主条约。
2018年1月3日,双方对上述抵押物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E5-3-2018-XXXX。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静思园园林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2号《抵押条约》,约定为担保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静思园园林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房屋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103049号-××号,建筑面积共计12323.46平方米)及位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的地皮利用权(地皮利用权证号:江国用2011第,地皮利用权面积为32557.20平方米)向锦银公司供应抵押包管。
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条约》。
双方对该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静思园投资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3号《抵押条约》,约定为担保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静思园投资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北侧的房产及地皮利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0366号,房屋建筑面积10016.04平方米,宗地面积4060.00平方米)向锦银公司供应抵押包管。
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条约》。
2018年3月15日,双方对该抵押物在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92号。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庆磊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4号《抵押条约》,约定为担保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庆磊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西侧的房产及地皮利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苏20: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积3439平方米,宗地面积6753.50平方米)向锦银公司供应抵押包管。
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条约》。
2018年3月15日,双方对该抵押物在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5584号。

同日,锦银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吴江静思园(乙方、抵押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5号《抵押条约》,约定为担保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条约》所涉锦银公司债权的实现,吴江静思园以其名下位于松陵镇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建筑面积5991平方米)及地皮利用权(地皮利用权证号:吴国用2014第400:吴国用2014第平方米)向锦银公司供应抵押包管。
其他约定同锦银[2017]回字012号-抵01号《抵押条约》。
双方对该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条约签订后,2018年1月5日,锦银公司依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条约》的约定一次性向苏州静思园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8亿元整。
同日,苏州静思园公司向锦银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买受人)》,确认已于2018年1月5日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8亿元。

2018年3月1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发出《租金收取关照书》,载明:租金付款日2018年3月20日前,第1期租金804684888.89元,请贵公司按上述内容将该期租金按时支付至我公司。
2018年3月21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发出《租金过时催收关照书》,奉告两公司截止约定支付日2018年3月20日,未收到租金7.9亿元,就过时支付的租金(含过时支付的利息及本金),我司将按实际过时天数收取违约金。
2018年3月22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对该关照出具《回执》并予以盖章确认。
2018年3月21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该笔款项延期一天支付产生违约金7342.44元;截至锦银公司起诉之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欠付第1期租金本金7.9亿元、未到期租金(第2期至第8期)共计10974858.33元(含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18年6月19日,锦银公司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状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条约》,其委托状师代为进行诉讼与保全,并于2018年6月21日、7月2日向北京中伦文德(天津)状师事务所共支付状师做事用度26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的《买卖条约》《融资租赁条约》及与北京黄金公司、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分别签订的《担保条约》《抵押条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践约履行相应责任。

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买卖条约》《融资租赁条约》后,锦银公司践约将8亿元一次性支付至苏州静思园公司账户。
而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在与锦银公司约定的租金付款日第1期到期后,未践约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本金7.9亿元、只支付了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
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条约》第20.2条:“承租人的违约任务:(3)任一承租人发生下述任一情形,即为本条约项下的违约环境:(a)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本条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约定,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已构成违约。
同时依据该条:“(1)若承租人未按本条约约定支付到期搪塞租金及其他搪塞款项,承租人应就过时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4)若承租人发生上述第20.2条第(3)项项下的违约环境,出租人有权采纳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援办法:(a)哀求承租人按照本条约约定承担违约任务或赔偿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丢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采纳干系方法而产生的诉讼用度、仲裁用度、状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运输费、保管费、财产保全费、实行费等及因清收而发生的统统用度);(b)宣告本条约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哀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搪塞的所有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全部或部分未付租金和其他搪塞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敷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用度、其他搪塞款项、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了债”的约定及该条约第11.5条:“本条约项下年租赁利率为8.93%(参照同期中国公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8%)。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公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度时,出租人将于(3)中国公民银行调度贷款基准利率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对本条约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度”的约定,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主见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状师费的诉求,有据可依,应予支持。
但因锦银公司提起本案之诉时,只有第1期租金到期,其他租金未到支付日,而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三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是:“承租人应就过时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以是,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主见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依据不敷,北京黄金公司对此亦提出了抗辩。
故对锦银公司主见的违约金予以部分支持,即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除应向锦银公司支付延期一天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外,还应支付已到期租金中其尚欠租金7.9亿元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对付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条约》显失落公正、锦银公司与两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条约关系的抗辩。
首先,该《融资租赁条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称其显失落公正,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条约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公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体系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条约》符合该条关于融资租赁条约的法律关系特色;且从该《融资租赁条约》及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签订的《买卖条约》约定的内容来看,锦银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三方之间的交易模式亦符合该条规定的融资租赁条约的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色。
故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条约关系,亦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北京黄金公司在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未践约向锦银公司履行给付租金时,依据其与锦银公司签订的《担保条约》的约定,其应践约履行相应的包管任务。
且依据该《担保条约》第3.3条的约定,无论锦银公司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包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等包管办法),也无论其他包管是否由承租人自己所供应,锦银公司均有权直接哀求北京黄金公司了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搪塞的案涉全部款项。
故对锦银公司主见北京黄金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还款任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付北京黄金公司关于担保条约无效、第1期租金过高、留购款过低、没有收到支付关照的抗辩。
首先,关于锦银公司与北京黄金公司签订的《担保条约》的效力问题。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包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包管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包管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供应包管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掌握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变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该条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
因此,北京黄金公司对外供应包管是否经其股东大会决议赞许,是其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能影响其对外签订《担保条约》的效力。
其次,北京黄金公司关于第1期租金过高,留购款过低的抗辩,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锦银公司是否向其发出支付关照,并非是其承担包管任务的条件条件,故对北京黄金公司以上抗辩,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锦银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供应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依据抵押权人锦银公司与各抵押人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签订的《抵押条约》第8.1条的约定,承租人未按照主条约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锦银公司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和其他搪塞款项,各抵押人即答允担相应的抵押包管任务。
现承租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未践约定期支付租金,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包管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霸占,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环境,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锦银公司有权对抵押人供应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因锦银公司只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供应的四块灵璧石、静思园投资公司和庆磊公司供应的房产及地皮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对静思园园林公司供应的53套房产及地皮、吴江静思园供应的房产及地皮均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罚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地皮附着物;(二)培植用地利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办法取得的荒地等地皮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锦银公司的抵押权应自登记时设立,故其只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苏州静思园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供应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供应的抵押物,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锦银公司的该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故其对该两家公司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条约另有约定外,自条约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条约效力”的规定,锦银公司与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签订的《抵押条约》属有效条约;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系志愿以其供应的抵押物代价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案涉债务供应包管,以是,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仍应在其供应的抵押物代价范围内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
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锦银公司亦将原主见对静思园园林公司、吴江静思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变更为该两家公司在抵押物代价范围内承担连带了债任务的诉求,故一审法院对锦银公司关于对各抵押人的相应诉求均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包管法》第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十六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讯断如下:

一、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偿还锦银公司已到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已到期租金本金7.9亿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打算:以7.9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二、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偿还锦银公司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

三、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向锦银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00元;

四、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旬日内向锦银公司支付状师费2600000元;

五、北京黄金公司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了债任务;北京黄金公司承担任务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六、锦银公司享有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编号为0102010199161374的存放于园林大门西侧的灵璧石一块;编号为0102010199161377的存放于停车场的灵璧石一块;编号为0102010199161366的存放于静思园园林的灵璧石一块;编号为0102010199161392的存放于静思园园林小姐楼北门的灵璧石一块)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七、锦银公司享有对静思园投资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北侧的抵押房产及地皮利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0366号,房屋建筑面积10016.04平方米,宗地面积4060.00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静思园投资公司承担任务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八、锦银公司享有对庆磊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西侧的抵押房产及地皮利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0184号,房屋建筑面积3439平方米,宗地面积6753.50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庆磊公司承担任务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九、静思园园林公司在其供应的抵押物――坐落于苏州吴江经济技能开拓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103049号-××号,面积共计12323.46平方米)及地皮利用权(地皮利用证证号:江国用2011第2600024号,:江国用2011第围内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了债任务;静思园园林公司承担任务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十、吴江静思园在其供应的抵押物――坐落于松陵镇庞山湖吴同公路以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面积5991平方米)及地皮利用权(地皮利用权编号:吴国用2014第4001324号,地皮面积1894平方米)代价范围内对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了债任务;吴江静思园承担任务后,有权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追偿。

上述责任人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4761元,由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北京黄金公司、静思园园林公司、静思园投资公司、庆磊公司、吴江静思园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融资租赁条约》的性子及效力如何认定。

上诉人中青旅公司主见案涉交易行为性子系金融贷款业务,紧张情由是案涉《融资租赁条约》约定年租金利率8.93%并且在条约签订之后的不到三个月内返还本金,符合金融贷款的法律特色。
对此,剖析如下:

商事交易法律关系性子的认定应首先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和交易实质来判断,最紧张的便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条约。
从案涉条约订立情形而言,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签订《买卖条约》,约定锦银公司收购苏州静思园公司的四块灵璧石,并由苏州静思园公司回租,还约定租赁物购买价格及支付、租赁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双方当事人权利责任等内容。
同日,锦银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条约》,约定锦银公司将案涉四块灵璧石租赁给苏州静思园、中青旅公司,后者采取售后回租办法租用案涉四块灵璧石。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了租赁条约和买卖条约,并且租赁条约中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买卖条约中的出卖人,案涉《买卖条约》《融资租赁条约》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色。
其次,从当事人的履行情形而言,2018年1月5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付款8亿元用于支付案涉四块灵璧石的价款。
同日,苏州静思园公司向锦银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买受人)》确认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格8亿元;2018年3月21日,苏州静思园、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及该笔款项延期一天支付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
故双方当事人已经根据案涉《买卖条约》《融资租赁条约》实际履行各自的权利责任。
因此,锦银公司支付了对价购买了案涉四块灵璧石,苏州静思园公司向其出具了《所有权转移证书》即将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转让给锦银公司;锦银公司作为出租人将案涉四块灵璧石出租给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后者已经部分履行给付租金的责任。
对付锦银公司而言,取得了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了融资的包管和破产隔离的法律代价;对付苏州静思园公司而言,盘活了自有资产,更大地发挥社会成本的代价。
故案涉交易在权利与责任安排和交易实质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色。

因融资租赁交易性子与抵押借款关系难以区分,故《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明》第一条规定,判断案涉交易行为的性子,不仅应该审查条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还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子、代价及租金的构成等干系成分,有必要对合同等书面证据之外的干系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推翻合同等书面证据之证明力仅属例外。
结合中青旅公司的上诉情由详细剖析如下:1.关于案涉四块灵璧石,中青旅公司主见案涉四块灵璧石不属于可租赁范围,情由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租赁物应该为不可花费物,国家许可流利的物。
但中青旅公司所引规范依据与主见的情由内容不一致,且关于租赁物的范围系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的内容,并非公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条约关系的依据。
2.关于四块灵璧石的代价,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融资租赁条约》中约定案涉四块灵璧石的购买价款按照评估代价协商确定。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案涉案涉四块灵璧石的评估代价11.06亿元,案涉条约约定的购买价低于评估价。
上引法律阐明将租赁物代价作为参考成分,紧张针对的因此代价明显偏低、无法包管租赁债权实现的环境,而本案中中青旅公司并未对11.06亿元的评估代价提出异议。
3.关于年租金利率8.9%和短韶光归还融成本金利息,租金的确定应该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即租金当中包括租赁物购买款项、利益及其他本钱。
年租金利率8.9%是参照中国公民银行贷款利率作出的租金利率打算办法,并不能仅凭以年利率作为租金打算办法而否定条约性子。
至于案涉《融资租赁条约》约定不敷三个月内返还购买款项,中青旅公司并未举示对融资租赁交易中返还本金的办法及租金的期间作出限定的法律依据。
故中青旅公司提出上述情由不能达到证明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售后回租交易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代价,同时取得租赁物的利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参照中国公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打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色,也是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资功能的表示。
但上述两个特色是浩瀚融资业务的基本特色,中青旅公司以此认定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实质上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一样平常交易特色来否认细分领域的某一详细交易的法律性子,不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未能合理解释案涉四块灵璧石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事实。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即有权开展基于购买租赁物而发生的融资业务,锦银公司从事案涉交易行为无需规避上述行政监管哀求。
中青旅公司主见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锦银公司故意规避监管哀求,案涉交易条约因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情由,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条约》《融资租赁条约》有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条约》《融资租赁条约》有效,确定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色,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精确,本院予以坚持。
但根据案涉《融资租赁条约》第一部分第4条期满选择条款约定,在讯断生效之前,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归属锦银公司所有。
结合锦银公司一审诉讼要求,其提出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四块灵璧石)行使抵押权。
这与案涉交易性子相抵牾,诉讼中锦银公司申请撤回该项起诉,即对应于一审判决主文第六项。
对此,中青旅公司在庭审亦作为抗辩情由,黄金公司表示认可,苏州静思园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审查认为锦银公司撤回该项起诉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柄,本院予以答应。

综上,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坚持辽宁省高等公民法院(2018)辽民初57号民事讯断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等公民法院(2018)辽民初57号民事讯断第六项;

三、答应锦银金融租赁有限任务公司撤回对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灵璧石四块)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起诉。

上述责任人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9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4761元,由被告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任务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央有限公司、苏州静思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江静思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庆磊实业有限公司、吴江静思园共同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53.2元,由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任务公司包袱。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俊峰

审 判 员 仲伟珩

审 判 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原楠楠

书 记 员 张 舒

来源: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