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与弹幕网站现状

近年来,利用他人的在先视频为材料,剪辑出全新作品的视频剪辑作品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潮流,成为浩瀚视频网站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视频分享互动型的弹幕网站,此种视频剪辑作品成为网站的主要内容来源。
AC Fun(A站)和bilibili(B站)此类有名的视频分享型网站乃至以此种视频剪辑作品为特色[1]。
在不雅观看视频剪辑作品的同时,不雅观者可以同步揭橥自己的意见,这些评论可以即时在被不雅观看视频的上以飘过的字幕的形式涌现[2],不雅观者可以达到一种视频不雅观看与网络社交同步进行的效果,同时视频剪辑创作者也可以根据弹幕和评论对视频进行修正和互换,不雅观看视频变成了一种创作和社交的衍生,以是在弹幕网站视频混剪作品及其受到追捧。
虽然视频网站也有很多大公司制作精良的大制作影视作品,个人剪辑爱好者由于对不雅观看者生理需求的理解和对热点的快速把握,也一贯拥有自己的拥趸和粉丝,很多不雅观看者还会通过网站的“打赏”功能,使视频剪辑作品的作者得到收益。
但是这些视频剪辑作品有时也会由于在先权利人的投诉而溘然下架,关于此类视频剪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一些仍旧较为模糊。
在版权模糊的情形下,弹幕视频网站虽然有其他类型的作品,由于能够展现创作者的再创作性和弹幕的极好评论性和社交性,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一贯是该类网站的显著特色之一。

剪辑不同片段来创作新作品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不论是古诗集的合集,还是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在现波普艺术中的基本元素重立式的创作,都可以说是某种利用原有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再创作的艺术形式。
随着互联网技能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视频作品的剪辑和重新创作也成为了版权争议的主要区域,一部剪辑作品,每每凑集多部其它影视作品乃至音乐及笔墨内容。
以前只有少数的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的创作,随着技能环境的变革,人们可以用电脑、互联网乃至手机将图片、音乐、视频进行重新稠浊并创作,有很多稠浊剪辑作品乃至有非常高的不雅观赏水平。
A站、B站以此类稠浊剪辑作品作为网站的特点,配以弹幕互换的社交性,吸引了大量的流量与用户。

二. 视频稠浊剪辑作品的法律定义及法律性子

视频混淆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一)视频剪辑作品观点界定与分类

1.视频稠浊剪辑作品的观点界定

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一样平常是由创作者将不同视频的片段重新编辑起来,配以音乐和新的配音。
在某些情形下也有人将这类作品叫做“重混作品”。
“重混”一词由英文 Remix 翻译而来,最开始指用他人的音乐片段做音乐的一种音乐创作办法,后来也扩大到其他领域。
后重混(Remix)即指对已有的笔墨、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的行为。
最初这是一种音乐创作办法所谓重混作品,即以摘取、编排、重新整合的稠浊手腕对现有资料、作品进行利用的行为[3]。
这种利用有可能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有可能是完备的侵权,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尚不十分清晰的灰色地带。
本文将集中于谈论对利用各种不同素材进行视频剪辑并加以自己创作的类型进行谈论。

2.视频稠浊剪辑作品的分类

以B站主流的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为例,视频稠浊剪辑作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可定义为评论类,紧张为对干系作品的汇编加点评,类似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剪辑者将各种电影、电视剧的场景汇编、根据主题横向或纵向比较评论作品艺术表现、拍照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利害,曾因戏仿《无极》而造成轩然大波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属于此类评论性作品[4]。

另一类可定义为再创作类,即为完备利用其它影视作品作为人物素材剪辑出于原作品无关的作品,例如AV387443988的视频稠浊剪辑作品《将门毒后》或AV47844413和视频稠浊剪辑作品《遇龙》,以多位演员在不同影视中的片段为素材,作品依托于小说,利用各种片段剪辑出符合小说的故事,乃至剪辑出时长超过一个小时的全新且完全作品。
这后一种类型的作品随着电脑技能的进步而加倍制作精良,乃至可以将本来涌如今不同作品中的人物同屏幕涌现。
不同于第一类作品仅仅是文艺批评,第二类作品采取的素材是其他作品中已有的,但通过重混制作、重新调色、配音,表达了与原作者不同的不雅观点和审美情趣,乃至创作出来源于原作但完备不同于原作甚至高于原作的全新作品[5]。

我国《著作权法》15 条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同时规定影视作品中的剧本和影视音乐的著作权人以单独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就其作品单独享有专属权利。
按照15条的规定,一个视频稠浊剪辑作品涉及到了原视频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到配乐和剧本写作者的著作权[6]。
那么该当如何定义这种视频稠浊剪辑作品呢?对付此种利用不同素材再次加工创造的作品,可以认为是一种重混(remix)。
重新剪辑不同于复制、也不是改编。
复制是大略的本色性搬运;改编是符合原权利人预期的、希图进入第一次发行市场外的但又符合著作权人原来期待判断的活动。
而重新剪辑是一种有创造性活动,有着更多的创造性、原创性,重新剪辑视频作品可能与原作品的表达没有一点近似之处,是全新的创作。

(二)视频稠浊剪辑作品的法律性子探索

在创作形式上,视频稠浊剪辑作品无疑大量利用了他人的作品,借鉴了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明确其干系权利问题应先明确该类作品的法律性子。

在第一种类型的作品中,在视频稠浊编辑者没有对点评作品进行过度批评的情形下,一样平常对被汇编的作品有推广的浸染,每每受到原版权人的默许。
在第二种类型的作品中,每每会利用到多个不同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如果视频剪辑情形美好也是对原作品的推广,可能会吸引不雅观看者看被剪辑的视频片段,有时候会发生视频网站的原版权官方事情室在剪辑者作品下留言互动的情形。
从美国的情形来看,“由于很多人看到剪辑作品及就会购买原作……以是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广告”[7]。
(Katharina Freund,2014)

从表面来看,由于对原作品的推广效应,原著作权人每每对重新稠浊剪辑作品持默许的状态。
但是一旦新创作品是对原作品的批评,或者是将原作品剪辑到原著作权人认为不适宜的形象状态中,有时候也会引起轇轕。
特殊是重新稠浊作品的创作者以视频剪辑作品获利的情形下,轇轕会更加突出。
剪辑作品该当是对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有所陵犯,按照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此种重混作品是否存在的法律空间?有不雅观点认为重新稠浊创作便是侵权,应禁止利用他人作品进行重混进而保护原著作权人;另一种不雅观点认为,重新稠浊创作是一种创新性的复制行为,对他人作品的摘录行为不属于原来意义上的侵权,重新稠浊创作而成的作品也是有独创性的作品,不能大略的一禁了之。
著作权法的精髓在于保护作品的创造性,重新剪辑作品从内容看的确具备了相称的原创性,但是也确实对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有所陵犯,那么重新剪辑作品处于法律上的何种地位?著作权法有否对其保护或禁止呢?

关于视频剪辑作品我们值得磋商的问题如下:1.创作剪辑作品之前是否须要得到原著作权人容许; 2.未经原著作权人容许即利用了原作品进行创作的视频稠浊剪辑作品是否仍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8]3.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重新创作的稠浊剪辑作品中得到收益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利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

三. 视频重新剪辑者可能得到著作权法支持的路径及其剖析

在现行的“一作品一授权”、“先授权后利用”的在先视频作品利用原则下,目前的视频剪辑作品的剪辑者们都存在陵犯原视频、音乐权利人的嫌疑。
第著作权法47条指出“未经著作权人容许,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办法利用作品的”要承担法律任务,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可通过剖析著作权法上两种支持利用、阻却侵权的办法看视频重新剪辑的法律性子,剖析视频剪辑作者是否属于但书规定中的除外情形。

(一)合理利用的路径

合理利用(fair use)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办法利用作品并且不用著作权人的赞许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合理利用”本身为美国法所原创的观点,但是各国的立法中也均有表示[9]。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法定环境,同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也列举8 种环境。
合理利用制度可以适用在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上该当详细剖析。
除了上述法条的规定,详细而言合理利用的判断标准包括:1.再创作者利用原作品的程度如何;2.再创作者以何种性子在利用原作品;3,再创作者是否以该创作得到收益;4.再创作的作品是否影响原作品的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利用制度认同利用人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进行传授教化等目的而少量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不须要经由著作权人的容许,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私人复制从字面上来看,并不同于私人利用,本色上仍属一种分外的复制,只不过这种复制是法律许可的。
那么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并重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还须要展开剖析。

对付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中的评论类作品,作者认为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为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的规定,如果作者仅仅是适度引用并评论,没有重新剪辑作品用来获取利益,该当说这类作品适宜理利用制度是适当的。
同时,也该当把稳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如果大部分篇幅险些全为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有创意的评价,也不能属于文艺批评。
对付视频稠浊剪辑作品中的评论类作品中的再创作类型,并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利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此类作品上传至弹幕网站进行分享,便是为了有更多的不雅观看者,完备不是为了个人欣赏。
更多的稠浊剪辑人并不是为个人的学习利用,他们要分享出来让更多的人看到来获取更多的在网站上的粉丝,以此得到经济利益或者更高的声誉。

由于著作权法的精髓在于保护创新,在新创作作品没有悲观影响原作品市场的情形下,著作权法方向于认为重新创作者为合理利用来保护重新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亲切并繁荣文化市场[10]。

(二)法定容许利用的路径

著作权上的法定容许制度(Statutory licensing)是指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后来的创作者可以对未经在先权利人容许的情形下,有偿利用在先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这种后来创作者的利用并不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侵权。
在美国,法定容许制度最早伴随音乐创作技能的变革应运而生,为了使最初只受“有体载体”乐谱形式保护的音乐创作在自动钢琴和留声机盛行的年代也能受到保护,法定容许制度通过一系列的案例被确定下来[11]。

著作权的法定容许同上述合理利用目的相同,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定方法。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定容许一样平常也须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利用的作品是一样平常已经揭橥的作品(分外情形下有未公开拓表作品);2.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详细法定环境;3利用的过程中,不能侵影响原作品的利用,也不能陵犯原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人身权利;4在著作权的法定容许中,虽然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在利用前征得原权利人赞许,但仍应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相应酬金——是否有偿是著作权的法定容许与著作权的合理利用最紧张的差异之一。
视频剪辑者常日可以得到经济收益,他们也该当向原权利人进行支付对价,这也是本文支持扩充法定容许制度而不是合理利用制度的主要缘故原由。

《著作权法》23条、33条第2款、40条第3款、43条第2款、44条中对法定容许利用有相应规定。
和天下其他国家有一些差异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制度,即许可在先权利人事先申明不许可利用。
按照法定容许利用的主体规定,法定容许利用的主体一样平常为 是演出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这些主体可以再创作作品,且作品可以出版、发行,演出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也可以从中盈利。

按照此规定剖析,视频网站盛行的视频剪辑作品创作者与我国的法定容许制度不甚相符合,首先我国法定容许的内容客体是指笔墨、录音,暂时没有包括视频作品;法定容许履行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科书制作者,没有涵盖到个人。
以目前的情形来看,视频剪辑作品的创作者不能依赖法定容许利用制度得到利用其它人在先作品的权利。
同时,我国的法定容许利用制度不延伸到网络环境,网络中适用《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
按照该规定,网络环境下的法定容许只能受限于发展教诲和扶助穷苦,与目前网络广泛传播的评论型或娱乐型视频重新剪辑作品都不相符合。

“……现行著作权制度却构成了互联网时期信息传播的主要障碍,……如果要对网上海量传播信息中的每一作品均找到其作者并得到其授权,其势必影响互联网对信息传播的功效”。
(吴汉东,2008) 此种扩展的建议,实际上也是对现行网络作品无法充分用法定容许制度的无奈评述。
综上所述,法定容许制度现状是不完备适应成为视频重新剪辑作品作者的权利来源。
从法定容许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该当将法定容许制度进行合理扩充,涵盖个人剪辑主体和视频客体。

(三)现行法律规定对视频剪辑作品的规定

视频剪辑作品对原著作权作品有所利用,其对付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也应进行分类剖析。

1.对付干系作品汇编浓缩并加以点评的类型,以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为例,这些稠浊剪辑的作者每每将很长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通过剪辑和重新编排,穿插以其他各种类型作品的比拟,再配以自己有原创性的点评,评论被剪辑作品的利害,可以算是文艺批评的一种。
以保护辞吐自由的宪法精神而言,如果不是盈利性剪辑视频,该当属于被宪法所保护的行使辞吐自由的详细形式[12]。

2.对付用各种类型不同的作品组合进行再创造的类型,此种类型的剪辑作品,与原作品每每没有内容上的干系性,利用的是原作品的画面来表示全新的内容。
对原作品的替代性也较低,同时重混作者对作为剪辑视频原本的文学作品,每每还起到了宣扬的浸染。
(例这样多影视热门的所谓大IP,在真正拍摄成影视作品之前即有很多视频剪辑作者用稠浊剪辑的办法,以其它影视作品为素材将这部作品剪辑出来)。
由于对原作品的传播浸染和对原作的替代浸染较小,不太会危害原作的市场,反而可能由于剪辑作品中人物形象好看而起到对原作的宣扬浸染,故而原作品版权人也每每对此种情形不过于深究,但严格说来此种情形尚处于灰色地带。

四. 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较为合理的处理办法剖析

(一).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国外较常见处理办法

在互联网的大规模音乐、视频复制技能和方便快捷的网络传播渠道之前,视频剪辑作品并没有形成一个有代表性的征象。
以是纵然在国外,对付视频剪辑作品的专门研究也属于刚刚起步。
由于这个征象的涌现本身便是技能发展的结果。
但是如果一个作品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利用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期,会不利于该种作品的发展。

美国的著作权法一样平常利用四要素法来判断,美国《版权法》对合理利用构成要素和判断依据给出的界定如下:(1)作品的利用目的与用场性子;(2)关于版权作品的性子;(3)所利用部分的质和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利用行为是否会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代价造成影响及多大程度的影响[13]。

2012 年,加拿大通过了《版权当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对对合理利用制度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用户天生内容”条款。
给了个人因创造新作品为目的利用公开拓表的作品的权利[14]。
综合而言,对付这种新型的艺术创作,一样平常的处理原则是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代价,在只管即便保护原著作权人的根本上,平衡在先权利人与视频重新剪辑创作人的利益以促进社会文化进步。

(二)我国建议采取的较为合理的处理办法

我国目前的视频分享网站的紧张创作者(所谓“剪刀手”)都为个体创作者,他们与在先版权拥有者的大公司并不在同一地位,很难得到大公司对作品的授权,同时,他们是将多个作品剪辑在一起,分别获取授权更加困难。
如上所述,法定容许利用和合理利用的方又不能完备利用于目前视频网站的的剪辑作品创作,那么该当如何在尽力保留视频剪辑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亲切的同时兼顾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呢?

1.规范合理利用制度、扩大法定制度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在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利用的法定环境,目前看这些范围亟需得到规范和明确。
对付评论类的作品,该当属于合理利用中的环境,但是也该当细化引用的篇幅范围,评论性的措辞可以评论但不能利用侮辱性措辞。

作为“剪刀手”的个人主体创作者,在得到相应了相应收益的根本上,该当可以利用在先作品,同时也该当支付报酬并尊重原权利人署名权等其他权利,法定容许利用的主体应扩大到个人,在保留现在的原权利人声明不得利用之外的根本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科书制作者之外的网络视频制作者同样可以依赖法定容许利用制度利用在先视频或音乐。

2.扩充完善视频、音频方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在录音制品的法定容许领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报酬,目前在音乐版权方面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代收虽然有各种瑕疵,但也是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如果视频的版权也建立起著作权管理协会,视频剪辑者有更大的可能为利用视频付费和取得容许。

3.明确视频网站的审查责任

在完善了以上合理利用制度和建立视频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根本上,也应对视频分享网站的审查责任做进一步深化规定。
由于避风港原则,视频分享网站并不被哀求做上传内容的本色审查,视频网站将未得到著作权授权的稠浊剪辑作品发布到自己网站上险些没有本钱。
以B站为例,虽然也有上传后不过审的情形,大部分的没有得到授权乃至没有标注原作者姓名的作品都得到了上传放映。
对付视频重新剪辑类作品,只要能吸引流量,扩大网站的有名度。
也每每乐见其成而不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碰着在先权利人投诉,就将剪辑视频作品下架即可,没有进行严格把控的动力。
在配套规定完善时,视频网站该当有审查是否符合合理利用、是否尊重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是否依托集体管理组织对原著作权人进行付费进行审查。

其余值得把稳的是,稠浊剪辑作品在实际生活中每每对原来的作品有一定影响。
文艺批评类的可能会降落或影响他人对原作品的评价(如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第十放映室类型的批评或降落不雅观众的评价或影响预期,降落电影的票房或收视率),完备重组类作品也可能造成对某些作品片段有负面印象,或者已经从重混作品中看过最精彩的片段(即所谓名场面)而不再不雅观看原作品。

综上剖析,对付文章前面的关于视频剪辑作品疑问,可以做出如下的回答和处理:

1.对付视频剪辑作品创作是否须要经由原权利人的容许应分类谈论。
评论剖析类的剪辑作品可以适用细化后的合理利用,此类不须要原权利人容许;对付完备再创作类的,该当在建立影视版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根本上适用法定容许利用,此类除原权利人在先除外的情形之外,也不须要原权利人容许。

2.未经原权利人容许而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创作的稠浊剪辑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当给予肯定的回答。
未经原权利人容许的剪辑作品,如果属于法定容许和合理利用的范围,即是合法的作品,该当受到保护;如果超出了法定容许利用和合理利用的范围,其超出利用范围的部分应受到侵权任务深究。
但它本身的创作仍因有新颖性而受著作权保护,。

3.如果视频稠浊剪辑作品得到收益,原权利人是否有权从中得到收益的答案该当是肯定的。
对付再创作类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收益。
收益的得到须要更细化的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规定细则。

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利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也应得到肯定。
因重新稠浊剪辑作品加入了作者全新的创作,该当属于与原作品完备不同的作品,重新剪辑作品该当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

五.研究视频重新剪辑作品的意义

如果在保护原作品作者合法利益的根本上,支持以非营利为目的或者让原著作权人可以得到收益的重新稠浊剪辑创作行为,对繁荣市场,鼓励文艺创作都有相称积极的正面意义。
它不仅能减少创作本钱,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更将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进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重新稠浊不同作品并剪辑可以说是一种分享经济,能更好的增强民主社会的文化活力[15]。
(Edward Lee,2010)。
弹幕网站和视频重新剪辑作品都属于新生事物,有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创新。
对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繁荣之间要兼顾效率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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