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吴钩
这几天,被广东省高考作文刷屏了。今年广东省的高考作文题是“写给2035年刚成年的你们”。几篇得到满分的考生作文新鲜出炉后,迅速在朋友圈传播。不少人都认为,实在这些满分作文写得挺模式化。抛开现实中的辩论不谈,我们来看看一篇写于1000年前的“高考满分作文”——
北宋嘉祐二年(1057),二十一的苏轼应礼部进士试,当时的作文题目为“刑赏虔诚之至论”,是一道稽核士子对付传统法律慎刑理念之理解的论述题。苏轼引经据典,洋洋洒洒一挥七百字,持论中正,文风清新,让主考官欧阳修忍不住击节喝采:“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
快哉!
老夫当避此人,放他出一头地。”给了这篇作文满分。苏轼的《刑赏虔诚之至论》并不长,我们不妨来重新品读一下——
刑赏虔诚之至论
作者:苏轼
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之际,何其爱民之深,忧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父老之道也。有一善,从而赏之,又从而咏歌太息之,以是乐其始而勉其终。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以是弃其旧而开其新。故其吁俞之声,忻忭惨戚,见于虞、夏、商、周之书。成、康既没,穆王立,而周道始衰,然犹命其臣吕侯,而告之以祥刑。其言忧而不伤,威而不怒,慈爱而能断,恻然有哀怜无辜之心,故孔子犹有取焉。
《传》曰:“赏疑从与,以是广恩也;罚疑从去,以是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司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四岳曰“鲧可用”,尧曰“不可,鲧方命圮族”,既而曰“试之”。何尧之不听皋陶之杀人,而从四岳之用鲧也?但是贤人之意,盖亦可见矣。
《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落不经。”呜呼,尽之矣。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落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古者赏不以爵禄,刑不以刀锯。赏之以爵禄,是赏之道行于爵禄之所加,而弗成于爵禄之所不加也。刑之以刀锯,是刑之威施于刀锯之所及,而不施于刀锯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胜赏,而爵禄不敷以劝也;知天下之恶不胜刑,而刀锯不敷以裁也。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以君子父老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父老之道。故曰:虔诚之至也。
《诗》曰:“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夫君子之已乱,岂有异术哉?时其喜怒,而无失落乎仁而已矣。《春秋》之义,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因其褒贬之义,以制赏罚,亦虔诚之至也。
解读:
苏轼的文章提到一个典故:“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说的是,尧为天子时,皋陶是大法官。法庭判处了一名罪犯去世刑,皋陶三次说此人“当杀”,但尧帝却三次宽赦了他,由于尧帝对去世刑抱有最谨严的态度。
欧阳修怎么也想不出这个典故出自何处,末了不耻下问,向苏轼请教。苏轼说,这是他自己杜撰出来的。这个轶事,成了科举史上的一段佳话。不过,典故虽为苏轼杜撰,但其立论,则完备契合宋代士大夫所追求的“明德慎罚”思想;而且,这个“‘宥之’三”的典故实在也有所本,并不是全然凭空想象,由于据《周礼》的记载,西周法律制度中便有“三宥”的原则(宥,意为宽恕)。
原来我们的先贤认为,“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因此圣贤重之”。生命没有第二次,去世刑为不可逆的大辟之刑,一旦错杀,便无法挽回,无可填补。以是,中国早在先秦之时,便已经确立了“与其杀不辜,宁失落不经”的疑罪从轻、从无的法律原则。为落实这一法律原则,又特殊设立“司刺”一职,“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所谓“三刺”,是一道表示古典法律民主的程序设计,相称于英美法系中的大陪审团制度:“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这里的群臣为士大夫等贵族,群吏为政府官员,万民为“民间有德行不仕者”。意即,法律机关在审判一起去世刑案时,如果创造案情有疑,罪名难决,或事关重大,那么就须要调集从士大夫、众吏、庶民中挑选出来的三组陪审员,共同听审,群士坐于法庭之左,群吏坐于法庭之右,众庶坐于法庭之前。他们的见地,决定了犯人应不应接管严厉的刑罚。
之以是设立“三刺”的程序,其事理跟普通法系的陪审员制度也差不多:以存于人们心里的朴素良知、情绪、履历与代价不雅观,来对冲法官的基于狭隘专业主义的法律专制,防止法官滥权、冤杀无辜。用唐代经学家贾公彦注疏“三刺”的话来说,“若不以此法,恐有滥入者;由用三法,故断民得中。”滥入,无罪者被定罪、罪轻者被重判之意;得中,裁决公道之意。
所谓“三宥”,是说有三种罪过应该得到从轻发落的机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落,三宥曰遗忘”。这段话须要阐明一下,按照汉代郑玄的《周礼注》,“不识”,乃是指将陌生人甲误当成仇人乙杀伤了;“过失落”,相称于现在的过失落侵害、过失落杀人;“遗忘”则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误杀伤别人。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同样承认对过失落杀人罪的定刑应该轻于对故意杀人罪。
所谓“三赦”,则是说有三类人如果犯了去世罪,应该得到赦免,不可以施以极刑:“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为未成年人;老旄,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蠢愚,为缺少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这一法律原则,同样符合当代法律理念。
根据这样的法律设计,先秦的法官如果面对一桩充满争议的去世刑案件,将会被哀求启动“三刺”的程序,并甄别是否属于“三宥”、“三赦”的范围。这个程序,由“司刺”的法官卖力。只有当三组分别来自贵族、众吏、庶民的陪审员都认为犯人的罪名成立、可实行去世刑,而且打消了“三宥”、“三赦”的适用性时,才可以施以刑杀:“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如此处决一个去世囚,方能彰显法律的正义,方能衡平顾及情、理、法,方能让天下人口服心折。
那么现在来假设一下:在《周礼》描述的西周时期,如果几个形同盗贼的吏人进入乡里扰民,有平民误将吏人当成了盗贼,奋起反抗,末了将吏人杀了。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误杀吏人的平民会不会被法庭判处去世刑呢?我以为,不会。由于西周的礼法是承认“正当防卫”不为罪的,《周礼》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纵然“正当防卫”不成立,案子的裁决一时难以定夺,那按规定,则要启动“三刺”、“三宥”、“三赦”的程序,误杀吏人的环境符合“一宥曰不识”的界定,属于可以得到轻判的案件。
周制被秦制取代之后,“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制度也不复存在。不过,慎杀恤刑的法律精神则一贯为历代所继续。在苏轼所生活的宋代,以“回向三代”为志,慎刑更是其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宋朝法律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防止错杀的法律程序,包括“录问”、“翻异别勘”、“鞫谳分司”等设置。
来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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