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6月始,方某明知某电诈团伙收购银行卡用于“跑分”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供应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

同年7月,方某还伙同刘某、刘某君(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湖北省黄冈市,对该电诈团伙履行了抢劫。
刘某、刘某君与电诈团伙见面后,被带至一酒店房间,趁电诈团伙将钱款转至刘某君银行卡之际,刘某借口打开房门,方某等人立即突入房内将现场掌握,刘某君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抢回。
同方某等人离开酒店房间后,几人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4.7万元分赃,方某分得6500元。

另查明,2021年8月,因琐事轇轕,方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打斗,造成一人轻伤。
2022年1月,方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作为紧张分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打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履行犯罪,仍为其犯罪供应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聚众打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退缴所得赃款,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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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