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2日电 据财政部官网,本日(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解答,两部门明确,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勉励的,应按照规定打算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人为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用度,适用月度税率表打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勉励所得的,应该合并打算纳税。

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职员)取得人为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履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如约等在境内供应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当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人为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事情期间的人为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人为薪金所得。
境内事情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事情天数打算,境外事情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事情天数打算。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当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事情的,按照人为薪金所属境内、境外事情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打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人为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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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解释,境内事情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观点。
《公告》规定,境内事情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事情日以及境内事情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管培训的天数。
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勾留,都不打算境外事情天数。

高管职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履行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如约等在境内供应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当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称高管职员),其境内所得剖断的规则与一样平常无住所雇员不同。
高管职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事情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大略按照事情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
对此,《公告》规定,高管职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包袱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
对高管职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包袱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如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勉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数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包括整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人为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人为。

股权勉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定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褒奖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店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

数月奖金和股权勉励属于人为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勉励,均应按照人为薪金所得来源地剖断规则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
《公告》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勉励的分外环境,在人为薪金所得来源地剖断规则根本上,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实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勉励所得,如果是归属于境外事情期间的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外的人为薪金所得。

二是无住所个人停滞在境内如约或实行职务离境后,收到归属于其在境内事情期间的数月奖金或股权勉励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是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勉励所得,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勉励分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该按照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勉励的归属期间,分别打算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勉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打算当月境内数月奖金或股权勉励收入额。

须要解释的是,高管职员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勉励,按照高管职员人为薪金所得的规则,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无住所个人取得人为薪金所得,如何打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人为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人为薪金所得;在此根本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人为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店主支付或包袱(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店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人为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
综上,无住所个人人为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韶光的是非,确定人为薪金所得纳税责任范围。
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人为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打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打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无住所个人取得人为薪金所得,采纳“先税后分”方法打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人为薪金所得打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事情韶光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打算确定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人为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打算税额,难以连续采纳“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度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事情韶光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人为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打算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再据此打算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调度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落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的打算,详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情形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事情期间人为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

情形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韶光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

情形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

情形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人为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

对付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事情期间的人为薪金所得的,应该按照每笔人为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打算每笔人为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打算为当月人为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为高管职员的,取得人为薪金所得如何打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公告》规定,高管职员取得境内支付或包袱的人为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高管职员为居民个人的,其人为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打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同等;高管职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包袱的人为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的打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详细如下:

情形一:高管职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韶光不超过90天的,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

情形二:高管职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打算缴税?

《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人为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利用费收入额汇总,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须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打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打算人为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诲费、措辞演习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勉励,如何打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人为薪金所得,按月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勉励,如果也按月征税,可能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从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应许可数月奖金和股权勉励在一定期间内分摊打算纳税。
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境内累计勾留韶光不超过183天,即最长约为6个月,因此,《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勉励,许可在6个月内分摊打算税额。
既降落了税负,也简便易行。

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应按照《公告》规定打算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人为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用度,适用月度税率表打算应纳税额。
分摊计税方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只能利用一次。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勉励的,应按照《公告》规定打算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人为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用度,适用月度税率表打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勉励所得的,应该合并打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整年一次性奖金或股权勉励所得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

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报酬?

《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喷鼻香港、澳门签订的税出入配)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纵然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报酬。
紧张优惠报酬包括: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定报酬。
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定报酬。
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勾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人为薪金收入额,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者业务利润协定报酬。
根据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者业务利润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业务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董事费条款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职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人为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干系规定。
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业务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五是特许权利用费或者技能做事费协定报酬。
根据税收协定中特许权利用费条款或者技能做事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利用费或技能做事费,应按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打算纳税。
《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被剖断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定报酬时,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单独打算应纳税额,不并入综合所得打算纳税。

按照海内税法剖断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报酬,按照海内税法剖断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报酬。

年度首次报告时,无住所个人如何剖断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年度首次报告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为降落纳税人的税收屈服本钱,《公告》授予无住所个人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
详细是,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报告时,应该根据条约约定等情形自行剖断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当估量情形与实际情形不符的,无住所个人再按照《公告》规定进行调度。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人为薪金所得,境内店主应履行什么责任?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人为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店主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
在此情形下,只管境内店主不是人为薪金的直接支付方,为便于纳税屈服,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报告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店主代为缴纳税款。
对付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店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店主负有报告责任,应该在干系所得支付当月晦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干系信息。

无住所个人选择委托境内店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店主应该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打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并于干系所得支付当月晦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报告。
无住所个人选择自行报告缴纳税款的,应该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打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报告表(A表)》,并于取得干系所得当月晦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店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报告。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剖断的?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观点,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履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气性居住的个人。
习气性居住是剖断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付因学习、事情、探亲、旅游等缘故原由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缘故原由肃清后仍旧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气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付境外个人仅因学习、事情、探亲、旅游等缘故原由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缘故原由肃清后该境外个人仍旧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气性居住地不在境内,纵然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中新经纬APP)